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湖北省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证农产品质量,制定了严格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适用于省内所有与农业生态相关的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涵盖了土壤、水体、大气和生物等多个方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提高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详细规定了对于违反环保规定的各类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因违法造成资源破坏的行为,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处理;污染事故导致资源破坏则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建设项目违规环境管理的,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的环保部门会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环境保护和改善。首先,第十二条规定实施目标管理,各级政府需对本地区的环境质量承担直接责任。各级政府需要确保自然资源的全面规划、科学管理与合理利用,以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污染,并强调了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4、为了保护和提升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同时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确保人民的健康,并促进自治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5、第六条 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农业、水利、水土保持、森林、渔业、草原、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取得治理开发“四荒”资源的权利,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优先。
6、内蒙古自治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了详细的规定来管理自然保护区。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水源地等重要资源,以及具有科学文化价值和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简介
1、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是一部由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6年1月19日通过的重要法规。该条例旨在规范和保护辽宁省的农业环境,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2、无论是省内从事与农业环境直接相关活动的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及污染者负责治理、开发者保护和使用者补偿的原则,共同维护农业环境的健康。
3、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农业环境保护的策略与措施。首先,政府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环境条件,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和农产品类型,确保农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第十六条)。
4、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规定,各级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则在各级政府的监督下,具体实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制定政策、监督法规执行、环境监测、生态农业建设以及污染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