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国外文献综述?
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农业发展的重要议题。许多国外文献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小农户的地位和作用:许多研究强调了小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把小生产变为大生产,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企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力措施;扶持、引导扩大农民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走农业产化之路,是当前农村工作重中之重。
论文:农产品物流文献综述 摘要:农产品物流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瓶颈。本文在介绍国内外物流研究发展状况,总结了我国农产品物流的研究现状,并作了评述。主题词: 物流 农产品物流 评价背景目前我国农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农产品流通的市场化水平低、流通成本高,农民没有从流通领域享受到应得的比较利益。
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由于农户居住高度集中,生产和生活交往频繁,农户彼此之间非常了解,信息非常畅通,对于彼此之间的农地经营和需求状况非常了解,因此,农户在进行农地流转时,信息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严重不对称。另外,在我们对农户的调查中了解,农户自愿进行农地流转绝大多数都是使用口头协议,因此,交易费用是很小的。
最近,中共中央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以实现传统与现代化、农民民主权利与国家行政能力的结合。 第四,近年来财政收入上”强干弱支”的政策取向值得反思。
《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对东北地区重点廷设内容是什么?
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点,促进城乡与区域协调发展。以发展循环经济为着力点,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
--改革开放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突破,国有企业改制基本完成。形成以沿海、沿边和主要城市为重点的对外开放格局。进一步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有较大提高。
人类发展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使人们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为此,中国必须立足中国的国情,切实与世界农业的发展接轨,用符合经济和环境发展的绿色农业提升中国农业的优势。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生态优势,规划、实施“绿色农业工程”。
农业发展案例分析范文
1、斐济的农业科研推广体系各产区情况差别较大,主要由斐济农业部下属各农业研究站负责,以及农业教学机构等,主要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技术推广等;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多属民间自发组织,主要从事信息、产品(技术)推广等活动。
2、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包括本地市场小、新技术推广速度缓慢、缺乏农业科研、推广及培训资金,农作物产量低,新品种更新速度慢,很多品种不适合热带地区种植。斐济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力量比较分散,包括政府引导和民间自发组织。
3、农村创业的案例分析 篇1 案例一:反季节蔬菜,找到商机 随着设施农业的发展,想在冬天吃上新鲜的蔬菜已经不是难题,但是想吃上新采摘的山野菜确实不容易,而辽宁省铁岭一家合作社在设施野菜上看到商机,反季节的种植山野菜。于是,合作社利用温室环境开始试种反季节刺龙芽,专门抓住春节这段时间上市销售。
4、河北石家庄党某销售假种子案 2010年12月21日,根据线索,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会同市农业局执法支队、植物保护检疫站执法人员,将正在销售伪劣西瓜种子的犯罪嫌疑人党某当场抓获,查获散装西瓜种子283公斤,价值19.6万元。经检测,该批种子为携带病菌的伪劣种子,如播种可导致土地质量严重下降。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作社成员主要由农民组成,体现了其服务对象的鲜明特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合作社致力于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强调了合作与共赢的理念。入社和退社的自由权被尊重,成员享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体现了合作社的民主和开放性。
3、专业合作社是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其性质是合作组织。它们由劳动者自愿联合成立,旨在通过共同的经济活动实现成员的利益最大化。专业合作社不同于其他企业类型,其核心在于“合作”和“共同利益”。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旨在推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设定了明确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在总体目标方面,遵循科学发展观,遵循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农业的指导方针。
5、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符合规定的,可以以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成员结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