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四川农村环境)

  • 时间:2024-08-23
  • 浏览量:53次

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的环境保护

1、四川省在“十二五”期间,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致力于老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首要任务是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通过加强环境综合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确保区域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2、- 实施流域分区保护战略,禁止发展高风险、高污染产业于江河源头、饮用水保护区及其上游。- 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强流域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 推进湖、库水污染防治,实施生态补偿制度,推行“河长制”,加强枯水期重污染企业停产、限产制度。

3、四川省“十二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着重从多个方面加强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与清洁生产 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优化传统产业,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对5个重金属重点行业和7个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关注造纸、食品酿造、化工和印染纺织等行业。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本次规划区位于四川省三打古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规划面积126281hm2,占保护区总面积的26%,占实验区面积的845%。

3、我国将在五年内投资90亿元,使全国半数的自然湿地和70%的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基本建成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将从现有的473个湿地自然保护区中选择222个国家级保护区或新建保护区,进行重点投资建设。

4、不能使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介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national naturere serve),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截至2008年1月共有307个。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各级自然保护区。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1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应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5号),你所说的文件——《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继续有效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养殖规模多大为规模养殖场

一般养殖场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即为规模化养殖。应该在地势平坦、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村庄主导风向下风向的地方建设养殖场。养殖期间应做好卫生工作,以防疾病。

养殖场的大小看的是面积和数量以及养殖的实力(技术和人才优势)。规模化养殖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等具有一定的数量,一般猪批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

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是指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是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