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环境保护保护农业环境的措施
农业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分述如下: 控制和消除污染源 世界各国已颁布几十项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条例,规定了50多种污染物的环境标准。中国已颁布的有关条例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农业环境监测条例》等。
措施:积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广泛采用生态农业技术,示范推广生态农业模式,改善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推进生态经济全面发展。加强特色基地建设。广泛采用生态农业技术。示范推广高效生态农业模式。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土壤污染治理。
④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如禁用和限制使用剧毒农药和稳定性强的农药,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利用天敌,培养抗性品种,采取综合措施防治病虫害等。⑤维护生态平衡。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种植防护林,禁止对草原、森林和水域的不合理开发以及保护和利用天敌等。
生态环境治理措施有哪些
1、大气污染防治:针对空气污染问题,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确保公众健康。 土壤环境综合治理: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防止土壤退化,保障土壤的农业利用价值和生态功能。 林区生态修复和湿地保护:恢复和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持生物多样性。
2、生态环境治理措施有哪些 环境保护立法与政策制定:政府需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约束和惩处,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 污染防治:针对大气、水、土壤、噪声等不同污染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如工业废气处理、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噪声控制等。
3、加强农业环境保护: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生态失调现象。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4、合理开采地下水: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和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避免过度抽取导致的生态问题。 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改善农田水利设施,增强农业抗旱排涝能力,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5、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6、生态环境治理措施 推广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 通过实行垃圾分类制度,不仅减轻了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还促进了废物的再利用,降低了污染,节约了资源。减少塑料袋使用,提倡环保购物 在购物时,减少使用塑料袋,改用竹篮子等可重复使用的容器,以减少塑料垃圾的产生。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简介
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野生珍稀植物的保护和管理,按《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其他各类自然保护区的野生珍稀植物的保护和管理,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与青山保护有关的矿产勘探、开采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与青山保护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与青山保护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6、养蚕户(含单位,下同)轮伐更新蚕场,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在乡人民政府申请,报县蚕业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柞蚕场轮伐更新批准证书。未经批准,不准轮伐更新。第九条 蚕场由养蚕户承包经营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管理,按照《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